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茹宝,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2日两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补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在未取得狩猎许可情况下,采取架设捕鸟网的方式,在禁猎期间非法捕猎野生朱雀9只,后出售给刘某某(已判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木质鸟笼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