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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姚国田)(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621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浚县**镇**村一空闲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4日被查获。经鉴定,姚某某种植的系罂粟幼苗,共计518株。

姚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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