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1********,汉族,小学文化,**镇**村粮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 年 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镇**村**组自家门前非法经营成品柴、汽油(经两次鉴定,柴油闪点均为60度)。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姚某某家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了柴油14.26吨、667.86升,汽油8.22吨、44.83升。根据其自行销售价格,扣押的柴汽油价值人民币173194元,其实际销售汽油12489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总计为18568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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