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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8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冯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将博众投资平台交给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代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和冯某某、任某某收取博众投资平台上客户损失的百分之十八,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收取博众投资平台上客户损失的百分之八十二。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代理博众投资平台后与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用博众投资平台诱骗客户操作恒生指数投资诈骗他人的钱财。2018年5月间,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利用微信引诱客户博众投资平台上进行香港恒生指数投资,引诱了住在珠海市香洲区**镇**城**栋**房的刘某某操作恒生指数投资,刘某某共投入人民币1808970.30元在博众投资平台进行香港恒生指数投资全部亏损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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