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瑞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至26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明知费县**路**镇楼**村**村的邢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费县**街道办事处**农场内非法开采黄砂的情况下,为朱某甲、朱某乙提供费县**镇**村村西空地作为存砂地点,并收取1000余元存砂费用。同时,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赚取运输费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帮助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运输非法开采的黄砂6车。
同年11月27日,朱某甲等人在良种农场非法采矿事实被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伙同朱某甲、邢某某到存砂地点旁边的空心砖厂内意图销毁监控,因遇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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