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贵H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妈姑往毕节方向行驶,16时25分许,行驶至毕威高速公路下行线80公里加980米处(水塘隧道内)时,车右前部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贵A1****号轻型厢式货车左后部,造成贵HS****号车乘车人姚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驾驶人姚某甲及乘车人姚某丁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直属二大队第52249712020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贵HS****号车驾驶人姚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贵A1****号车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贵HS****号车乘车人姚某丙、姚某丁无责任,事故认定书已生效,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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