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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2000********,藏族,**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州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马福忠、魏记华律师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0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G30)1749km+340m处时,与道路右侧防护栏相撞,护栏穿插车辆致副驾驶姚某乙(姚某甲父亲)当场死亡。永登县树屏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姚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为单方责任事故,被害人姚某乙系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父亲,被害人妻子吴某某,被害人父亲姚某丙、被害人女儿姚某丁均表示对姚某甲予以谅解,放弃民事赔偿,姚某甲系在校大学生,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做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为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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