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9的小型面包车,从钟祥市**镇**村驶往钟祥市郢中镇怡景假日酒店,途径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大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姚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车证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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