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长沙市**县人,住长沙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路与** 路的交界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姚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