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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寻衅滋事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临泉**小学退休教师,住临泉县**街道**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25日晚,因临泉县**咖啡店门面房合同、租金纠纷,临泉县城关镇居民陈某某及其妻子代某某、母亲任某某带着由陈某某从界首找来的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来到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家属院内,找施某某说理。张某某和王某某、吕某某、石某某在楼下等候,陈某某妻子代某某、母亲任某某及程某某上楼到施某某家敲门,施某某的妻子姚某甲独自在屋内听到敲门声后将门打开,看到陈某某妻子代某某和艾滋病人以后,随手又将门关上。随后代某某、任某某和程某某就下楼与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石某某几人返回到停在交警大队家属院大门外路南的面包车里。其间,姚某甲给施某某、姚某乙、何某某等人打电话,讲有人到家里找事。施某某和其驾驶员李某甲(另案处理)以及姚某乙、何某某等人先后到交警大队家属院,与姚某甲见面后走到大门外,遇到李某乙后,向其询问是否见到刚从院里出去的几个陌生人,李某乙讲人在马路对面。后李某甲持一根塑料管到面包车旁将侧门打开用塑料管朝里打,将坐在第二排的程某某和王某某面部打伤(2015年11月7日,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日,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此情况下驾驶员开车向西走时,面包车后门突然打开,致使坐在最后面的张某某和吕某某掉在地上,张某某和吕某某起身向西跑时被李某甲和姚某甲、姚某乙、何某某等人追赶并殴打。李某甲先用脚将奔跑的张某某踹倒在地上后,又用手里的棍棒物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何某某和姚某乙追赶向西奔跑的吕某某并用手殴打吕某某。姚某甲到现场后多次用脚踢已经倒在地上的张某某。2019年11月1日,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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