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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寻衅滋事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姚某丙(已死亡)在临泉县平安医院生产后出现大出血症状,该院医生随即进行了处理,在处置过程中,姚某丙出现重度昏迷,平安医院随即将其转至临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姚某丙后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郭某某邀集多名亲属,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11月4日到临泉县平安医院,以为姚某丙的死亡讨要说法为由,在平安医院一楼大门口、接诊大厅处聚集,以拉横幅、举遗像等方式进行哄闹,引起群众围观,经公安民警及医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离开,致使平安医院门口辅路严重拥堵。

2018年11月21日经阜阳市医学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姚某丙死亡一事进行技术鉴定,平安医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8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姚某丙死亡一事一审判决平安医院赔偿姚某乙家属1002940.6元,2019年12月18日阜阳市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5日,临泉县平安医院出具谅解书,对姚某乙、姚某甲、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姚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姚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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