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在其店铺光明区马田街道大围路**号**内与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打牌过程中发生矛盾,后姚某甲、姚某丙(未成年人,已作不捕)与吴某某、吴某乙发生打斗,姚某甲、姚某丙将吴某某打伤。当日姚某甲归案。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姚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吴某乙未见损伤。案发后,姚某甲、姚某丙赔偿了吴某某58000元人民币,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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