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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在其店铺光明区马田街道大围路**号**内与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打牌过程中发生矛盾,后姚某甲、姚某丙(未成年人,已作不捕)与吴某某、吴某乙发生打斗,姚某甲、姚某丙将吴某某打伤。当日姚某甲归案。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姚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吴某乙未见损伤。案发后,姚某甲、姚某丙赔偿了吴某某58000元人民币,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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