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晚,姚某乙饮酒后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自然村内辱骂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大嫂谢某某,双方各自返回家中后姚某乙与姚某甲、谢某某等人继续发生争吵,并宣称要砍死姚某甲一家,姚某甲回应姚某乙称有本事就来。争吵过程中,姚某丙、谢某某用门栓将其住所大门拴住并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姚某乙从家中持柴刀至姚某甲家门口用身体撞门,姚某甲见状遂从家门附近持一木棍于手中。门被撞开后,姚某乙持刀挥舞,姚某甲用棍击打姚某乙手部两棍,见姚某乙后退并摔倒在地后,姚某甲停止殴打。经鉴定,姚某乙手臂、手指等处受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行为。
本院认为,姚某甲为了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解除扣押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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