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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4********,汉族,初中,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召伯村村民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正在自家房屋旁建设施工时,被害人姚某乙因相邻土地纠纷前去阻扰施工,继而引起双方口角,随后姚某甲手持水泥铲击打姚某乙左手臂,造成姚某乙手臂骨折。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姚某甲赔偿了姚某乙医药费等共计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姚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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