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18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间,被害人姚某乙等人承包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村的一水坑填土工程,其运输土方的车队在途经该镇**村、**村的**路时,被犯罪嫌疑人姚某甲等人以“后八轮”车经过会造成灰尘及路面损坏为由先后两次采取拦截、砸坏车窗、叫嚣砸车等手段阻止车辆通行造成阻工损失。姚某乙迫于姚某甲的气焰,不得不让姚某丙、姚某丁两人将1万元现金送至**村村部桥头交给姚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