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性别: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0********,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8日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绍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姚某丙、吴某某帮忙到黎平县**镇**村“**”坡(又称:“***”坡)采伐林木,所采伐的杉树已加工成杉木板,准备用于装修自己的房屋。经鉴定,“坡头”坡采伐树种为杉树、阔叶,采伐面积7.2亩,采伐活立木蓄积共计为29.7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0.35立方米。
本院认为,姚某甲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姚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姚某甲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部分木材经济损失款,已复绿补植,恢复生态,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姚某甲砍伐林木是为了修建房屋。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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