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7********,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崇罡 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镇**村“豆子冲”坡自家山林采伐杉木,经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对黎平县**镇**村“豆子冲”坡林木被滥伐现场进行鉴定,其共计无证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26.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8.3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2000元,其采伐的杉木已用于装修房屋,采伐现场已种植油茶树苗。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缴纳了部分木材损失款,且已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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