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办事处**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丙系父女关系。2019年10月25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鲁F******号轿车行至正在建设施工的牟平区境内冶水路路段,在躲避前方土堆时,车辆发生侧翻滚至沟内,将坐在车后排座位的被害人姚某丙(3岁)甩出而死亡。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电话报警;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现场勘查笔录;有鉴定意见;有证人曲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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