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三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荔城区,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0日、自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7月5日、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份至2007年底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笏石镇四村村苏塘山地块平整土地、硬化地面、建设猪舍等建筑物。2006年12月17日,**养殖场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笏石镇四村村苏塘山占用林地建设猪舍,改变林地用途1953.8平方米,被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森林派出所处以罚款人民币19538元,并责令限期于2007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2008年3月,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成立莆田市秀屿区**养殖有限公司;2008年7月,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把50%股份转让给姚某乙;2009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某乙;2011年8月,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把公司的另外50%股份转让给徐某某,全部退出该公司经营管理。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非法占用的地块属于国防林地,面积为14.61亩。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森林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姚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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