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为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2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砍伐姚某新林权所属的宜丰县新庄镇南垣村“办坑右边”山场的林木资源。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办坑右边”山场的杉树全部砍伐。经鉴定,上述“办坑右边”山场砍伐面积6.5亩,砍伐杉树立木蓄积29.83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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