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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诈骗罪)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在**镇**村的清点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让丁某给其房屋虚增附属设施,以多获得赔偿,并承诺给丁某好处费。丁某帮着姚某某虚增了40710元的附属设施。作为感谢,姚某某给丁某转账20000元。案发后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其缴纳非法所得4万元。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4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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