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居委,现住王益区**小区。该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18日晚20时许,姚某纠集张某,后伙同王某、李某某、路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贾某某进行控制、殴打索要债务,持续非法拘禁被害人贾某某约13个小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认定非法拘禁时间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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