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63********,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街**路**小区**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云南章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2日20时30分,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中通快递集散中心对一个可疑快递包裹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包裹图像显示异常,开箱检查后从包裹中查获一罐腌菜罐,从腌菜罐中查获一盒穿山甲甲片。该藏有穿山甲甲片的包裹寄件人姜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拘传到案,民警对姜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白犀角制品1件、国产1956年式14.5mm大口径机枪弹1颗。姜某某到案后供述称,藏有穿山甲甲片的包裹是其帮助客户杨某某所邮寄,查获的白犀角制品是其为配偶治病而购买,查获的弹药是其捡到之后为留作纪念而保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姜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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