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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卫国)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0********,汉族,高中文化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中路******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持E证驾驶牌号为苏J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医院门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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