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6********,贵州省剑河县人,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乡**村**组,现住**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追诉姜某乙,剑河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姜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乙与姜某甲一起在剑河县**乡的**河“**”段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姜某甲负责电鱼,姜某乙负责收渔获,二人在河边捕鱼几分钟后被剑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尚未有渔获。
本院认为,姜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一套电鱼工具、一个水桶由剑河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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