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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高新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汽开区锦程大街*栋*门*楼*,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吉林省粮食局机关*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酒后驾驶吉A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长春新区佳园路沈老头包子店门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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