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3时许,在原平市大牛店治超点入口处,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的半挂车与任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倒车镜发生剐蹭,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打对方,在推打过程中,任某某左肩部受伤。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任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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