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7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盖县**镇,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未执行),于2018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楼**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能托关系为马骥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的5000平方米土地办理增加容积率的名义于2010年9月7日、9月9日、10月15日、10月18日分五笔以现金或汇款的形式收到马骥钱款共计1200万元。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刘某某于2010年9月9日,携马骥部分钱款(200万或350万)到四川省成都市箐圆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将该钱款交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2010年,胡某某收到姜某某500万元后,因无办理马骥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的5000平米土地办理增加容积率的能力,姜某某委托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到成都向胡某某索要办事钱款,后胡某某将价值400万的35度国窖1573酒替代办事款发给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并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