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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高某某赌博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惠七镇,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6年11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2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街,因涉嫌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6年11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6年11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26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望奎县**宾馆410房间放赌局,但参赌人数、赌资较少,不构成犯罪。10月27日,贾某某(另案处理)知道此事后分别找到王某某、姜某某表示:自己生活困难,要在望奎县**宾馆410房间组织场赌局抽取红利交取暖费。在分别征得王某某、姜某某同意后,贾某某让王某某、姜某某帮助给联系参赌人员参与赌博。这样,贾某某联系了哈尔滨的祖某某等人,王某某联系了姚某某、孙某某、段某某等人,在望奎县**宾馆410房间,以推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帮助贾某某抽取红利,场上赌资累计10万元余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抽红约3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有收缴、追缴物品清单18份;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田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高某某、同案犯贾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起到的参赌作用不大,且姜某某、高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姜某某、高某某在到案后能知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姜某某、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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