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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串通投标、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7日继续由鄱阳县公安局对姜某某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串通投标

2019年3月份,鄱阳县***人民政府对“鄱阳县***镇自来水工程”采用“明标明投”(即“***中标”)方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价为7314420元。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得知该公告后,联系他人使用“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公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对此工程进行投标,姜某某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上述陪标公司。2019年5月14日,该工程在鄱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过程中,首先通过“摇球”的方式确定30家公司入围,在通过“摇球”的方式随机确定15家公司入围,现场专家对各投标公司的资料进行评审,再通过“摇球”的方式确定三名候选人,最终通过“摇球”方式确定由“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但该工程尚未实际承建即案发。

(二)伪造公司印章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联系“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对“鄱阳县***镇自来水厂工程”进行投标,因***新在开标当天要参与外地其他工程的投标,建造师无法赶到现场。于是姜某某联系微信昵称为“***云”的人制作一本照片为姜某某的假的建造师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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