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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某某学院学生,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间,邬某某(另案处理)为孙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招募、介绍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出售。邬某某通过网络介绍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等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随即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孙某某、魏某某等人,邬某某从中每套获利人民币200元至400元。其中,陈某某办理了3份工商营业执照、张某某办理了3份工商营业执照,姜某某办理了3份工商营业执照。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每套获利350元。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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