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 2021年1月23日,该分局将该案报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项目中,为接受监管检查安排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顶替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员,购买虚假身份证件六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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