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住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0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微型面包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与丁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于***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某死亡与*******。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