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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街道**路**栋,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邵阳市**厂居民楼出发,上坡准备行驶至戴家路时因戴家路上有车辆经过于是准备停车,但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坡撞上居民楼下的被害人姜某丙、张某某、彭某某,以及剐蹭了停放在居民楼下的两辆车,造成被害人姜某丙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姜某甲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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