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5********,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毕业,汝南县**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小区**号楼**单位**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豫QQ**号牌小型轿车沿S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镇**道班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案发后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无违法犯罪前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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