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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镇**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月12日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汽车沿本市岳阳楼区**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道40米处时,将环卫工人汪某某撞倒,致其受伤。案发后,姜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及救护电话并随救护车辆送伤者就医。2019年12月8日,汪某某经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者汪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脑干衰竭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湘******小型汽车前保险杠左端、引擎盖左端与行人发生了碰撞接触。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家属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平安司鉴[2019]病鉴字第289号、岳平安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8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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