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系罗田县司法局**,住湖北省罗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时,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鄂J****1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大河岸镇往罗田县九资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罗田县白庙河镇跨马墩村路段,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周某某驾驶的鄂J****7号两轮摩托车(后载洪某某)相刮擦,致周某某受伤、洪某某(殁年58岁)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姜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