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半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E****4号比亚迪牌F3型出租汽车,沿本市南开区临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潼西里3号楼附近时,遇被害人臧某某骑灰色自行车由东向西横向过临潼路至此,发生相撞后造成被害人臧某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先后拨打了110和120的报警和救援电话。
2017年6月23日9时30分,被害人臧某某经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臧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臧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外伤后病程迁延,因病情严重等因素造成器官吸收功能障碍,严重营养不良,身体抵抗力下降,并发脑水肿、肺淤血、肺水肿等,最终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