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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居委会**号,现住灌南县**镇**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苏G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灌南县X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号桥北侧路段,超越孙某某驾驶的苏G5****号小型轿车过程中撞击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后又刮擦苏G5****号小型轿车,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灌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在两次事故中,姜某某分别承担主要和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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