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5年**月**日 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04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乡,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乡**村**组**号,于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5 日11 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驾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沿赤峰市松山区炮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KM 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发生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8日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 年5月9日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姜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高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发生事故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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