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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系邵阳市**石油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湘******面包车沿邵阳市双清区**道由南往北驶至**道与**道交叉路口地段时,将由东往西横过**道的被害人曾某某撞倒,致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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