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为卖车逃避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后多次在网络(微信)上,通过他人办理了伪造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吉7V225“奇骏”牌小型越野客车、吉B****3“路虎”牌越野客车、吉B****1“思威”牌轿车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各一张。从而,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在检车部门通过了机动车的年检,并转卖给他人。使其逃避缴纳保险费用达数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二次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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