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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79********,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佛山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李某某、党某某以股东合资方式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房经营佛山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2019年7月9日,姜某某、李某某、党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该公司缴获公民个人信息共15257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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