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人事工作,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工作时,为提升个人业绩,于2019年7月10日向周某某索要客户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周某某通过QQ邮箱将其收集的购买车险的客户资料以名为“南通车主11”的文件发送给姜某某。被告人姜某某获取该邮件后尚未打开读取,后于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其邮箱内提取到该邮件(未读状态),邮件内含姓名、车牌、车型、住址及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46条。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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