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77********,汉族,专科文化,原经开区**全屋整装经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0月3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作为经开区**全屋整装经营部的经理,为扩展业务,分别以1000元和4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买了澳海公园1号、金时花园的房产交易信息共计1748条。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提取、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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