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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暂住本市姑苏区******室(户籍地所在地为本市吴中区********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了提高自己经营的苏州**建材有限公司的业绩,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47733条存入公司位于吴中区好得家装饰城内的海周建材门市部电脑内,并安排销售人员拷贝上述信息后根据信息内容联系客户进行推销,公司销售人员顾某某拷贝上述信息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其发送至公司销售人员赵某某等人邮箱,后赵某某又将上述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另一装饰公司老板单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虽然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出于销售公司瓷砖的合法经营目的而非法收受,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作为公司经营者,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超过5万元。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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