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8年4月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可以获取企业工商注册法人及联络员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并将通过该平台获取的信息包含有公司名称和公司成立时间、所属区域、公司法人及工商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由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或李某某(另案处理)登录查询后将当天的信息通过姜某某的QQ邮箱按相对应区域下发至广安、内江、自贡等其他联盟公司,其中发送给广安中融税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兼主管杨某某信息12607条。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