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溧阳市南渡镇**村委**村**号,现住常州市溧阳市**花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客户下单开料之机,用U盘从负责技术研发的胡某某处拷贝了全套CAD生产图纸。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薛某某从璍源公司离职,姜某某未将U盘还给璍**公司,也未对图纸进行删除。该二人于2017年初共谋开办**公司,姜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并并负责生产,薛某某任销售负责人,两人利用U盘中**公司的全套CAD图纸生产与**公司相同的龙啸系列生物质科粒锅炉。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公司累计销售各类型号的龙啸系列锅炉327台,经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该两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公司造成税前损失2496924元,税后损失1872693元。

经上海汉光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

1、**公司设计、生产的龙啸系列“生物质颗粒锅炉”的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控制系统软件在2018年6月5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质锅炉与**公司设计生产锅炉的秘密点存在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装置结构三个秘密点相同。

3、**公司有关“生物质热能转换器”的装配技术图纸(纸质和光盘)与**公司设计的“生物颗粒锅炉”的装配图技术图纸(电子图纸)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公司有关“生物质热能转换器”的零件图和落料图技术图纸(含纸质图纸和光盘所载电子图纸)与**公司设计的“生物质颗粒锅炉”的零件图和落料图技术图纸(电子图纸)构成相同或具有同一样。

4、**公司有关“生物质热能转换器”的技术图纸(纸质和光盘)与**公司设计、生产的“生物颗粒锅炉”的相关技术中的秘密点“生物质颗粒锅炉”的技术图纸(电子图纸),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5、**公司有关“生物质热能转换器”的技术图纸(纸质和光盘)中,未涉及到**公司设计、生产的“生物质颗粒锅炉”相关技术中的下列秘密点:“生物质颗粒锅炉”的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结构、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控制系统软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