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52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8日,桑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该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桑某某的银行卡,并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退还桑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赔偿桑某某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和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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