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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3********,高中文化,原系虎林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虎林市迎春镇居民李某戊因为种地需要用钱,在韩某甲(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虎林**公司以自己朋友贺某某的名义办理贷款15万元,借款担保人为来某某、殷某某,贺某某签署了电子借款合同。几日后,贷款进入贺某某的银行卡,2016年底贷款到期前,李某戊接到催款通知,到虎林**公司说明自己无力还贷。韩某甲通过恐吓手段让李某戊签署了一张15万元的借据及收款确认书,并让李某戊签署承诺函承诺如到期不还借款将诉诸虎林市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韩某甲以其个人名义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戊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合计153750元。同年9月5日,虎林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李某戊支付借款本息。同年8月15日,在起诉李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判决期间,韩某甲指使虎林**公司法人黄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又对贺某某及借款担保人来某某、殷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接受委托前,曾对韩某甲提出李某戊、贺某某欠的是一笔帐,是否撤回对其中一人的起诉,韩某甲答复都起诉,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把李某戊、贺某某的征信拉黑,姜某某随后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上述两案判决下达后,韩某甲要求姜某某尽快申请执行,姜某某感觉这样做不妥没有申请执行。2018年11月28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贺某某给付15万元借款及利息,来某某、殷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民事诉讼卷宗,证人李某戊、贺某某、于某甲、黄某某、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韩某甲及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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